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3-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的形势对于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认真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实现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教务处统一负责全校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师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学校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数逐年下达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指标,审批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人员。

各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管理工作。各教学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订本部门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并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年度指标,选派教师。

第三条 选派的教师必须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

列入省级、校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跨世纪人才的教师,提高学历和进修学习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各教学部门必须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选派教师。

年度计划安排的提高学历及进修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

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必须根据学校和本部门的实际教学需要,分不同层次进行定向培养,必须根据教师所从事专业和发展方向,保证专业对口,防止学非所用。

教师进修工作必须贯彻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提高学历与提高素质相结合,提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全员,重在中青年,必须注重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五条 教师接受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期间的相应待遇,执行学校教学奖金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接受由学校负担其学费的提高学历及进修教师,未能完成学业的,学校将不再负担其以后提高学历及进修学习费用。

第七条 教师申请提高学历与进修学习,必须由本人填写“教师申请提高学历与进修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所在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签批。

第二章 提高学历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申请提高学历的条件如下:

(一)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在校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文凭并获得学士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凡考取硕士研究生,接受正规研究生教育,需要学校负担其学费的,其全部费用由学校负担。

第十条 凡参加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申请硕士学位,需要学校负担其学费的,学校负担其学费,宿费按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核销,差旅费每年报销一次往返旅费。论文答辩费、论文指导费自行负担。

同时,个人须先行负担全部学费的30%,取得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再予报销;未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及学位者,其个人先行负担的学费,学校将不予报销。

第三章 教师进修

第十一条 教师到国内其它院校进修,必须为新设专业、新设课程教学急需,且校内又无法解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各种短期业务培训班,由教务处根据专业对口和教学需要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统筹安排人员,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凡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师进修学习费用需要学校负担的,由学校师资建设基金支付。

未经学校批准,各教学部门自行派出教师进修学习的费用,一律由各教学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凡到国外进修提高的教师,包括公派、自费出国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赴国外进修教师的进修费、差旅费、补助费等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教育外事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师提高学历与进修的考核

第十五条 教师在提高学历或进修学习期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教师在提高学历或进修学习期间,须定期向所在教学部门汇报进修学习情况,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汇报,内容如下:

(一)进修计划的安排;

(二)进修学习的考核成绩;

(三)进修学习的总结。

第十七条 教师提高学历或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做出学习总结,由进修学校写出评语,汇同学习成绩单一并交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没有学习总结、进修学校评语和学习成绩单的,学校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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