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作者: 时间:2016-03-17 点击数: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参加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的在编教职员工,在籍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哈尔滨商业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二)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哈尔滨商业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如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

(五)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本规范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属本规范第五条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或降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以哈尔滨商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属本规范第五条各项情形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过程中,以及博士后、研究生录取过程中,有权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学术道德方面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意见;对有关学术道德的行为开展调查,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专家及法律顾问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办公室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立项调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在确认学术道德问题时,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做出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建议。做出处理建议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应暂时中止委员职务;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回避,并退出调查。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不宜参加调查的人员,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关当事人无异议,则提交学校。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有异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予以复议,最后将复议结果提交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校长办公室在接到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后,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禁止当事人终生或一定期限内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涉及学位论文的,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三)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在学校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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