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楼内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1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楼内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发布质量,提高宣传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楼区域电子显示屏由教务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教育方针,服务广大师生。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内容正面、健康,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含商业广告行为的宣传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

第五条 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重要活动、服务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教育教学安排等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一)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二)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的宣传标语;

(三)重要教育教学信息;

(四)就业信息及重要专场招聘会预告信息;

(五)学校大型活动;

(六)涉及服务师生的重要信息;

(七)经审核认可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申请、内容审核程序:

(一)使用单位需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楼电子屏使用申请表》(可到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信息内容应简明扼要,及时提交信息电子文档。各单位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教务处在各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第七条 发布不合法、不准确、不健康信息内容,误导广大师生,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电子显示屏实行专人管理。对私自调试、拆卸、损坏电子显示屏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技术故障,应及时报告教务处(84865465)维修。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电子显示屏包括:北区0号楼、3号楼、4号楼和南区综合楼大厅内电子显示屏。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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