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7-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学生工作和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更好地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指导学生尽早了解学科专业,顺利完成学业,并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的定位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教师的一项职责,是学校教育和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

第四条 导师的指导对象是国家计划统招在校在籍本科生;每名导师的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为5名左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名; 指导期从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始,到其本科毕业时结束。

第五条 导师对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其工作任务,是对本科生进行专业指导、政治思想引导和教育。

第三章 导师的条件

第六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者受聘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在专业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第七条 对指导学生的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发展动态、社会需求等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第八条政治思想工作者和专业教师可以组成联合导师组,每一位政治思想工作者和专业教师只能参加一个导师组。

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还必须在保证完成本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方可担任导师工作。

第四章 导师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 导师与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介绍双方情况,并对选择结果进行登记。

第十条 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导师的条件,确定导师的人选;再将汇总名单及《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登记表》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被聘任的导师经学院、部年度评议、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方可发放资格聘书和确认教师工作量任务书。导师资格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聘书和任务书由学校发放。

第五章 导师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向学生介绍学习方法,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的课程体系,专业发展动态和学术动态;提出知识结构设计建议,负责指导学生按培养方案完成选课、选择专业方向等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解决学生心理和思想上的问题,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帮助,谋划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帮助本科生联系实习基地。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毕业生联系工作单位;向学生介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和招生单位等信息。

第六章 导师的待遇

第十六条 经评议、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导师,按其教师工作量计入教师业务档案;导师报酬根据学校当年下拨的导师经费,由导师所在学院、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在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

第七章 对导师的履职要求及考核

第十七条 导师每周在校不能少于2天;应在专门的记录簿中进行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每学期由学生评价一次导师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每年7月份放假前,导师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表》,交至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院、部组织导师指导的学生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的要求进行测评;根据测评和考核情况,由学院、部领导班子研究形成考核结论意见,计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导师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办法另行制定。优秀导师与校级优秀教师属同一奖励档次。对于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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