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考场规则

作者: 时间:2016-09-06 点击数:

一、监考职责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关心爱护学生,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其职责如下: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清理考场,检查桌椅、墙、地面,制止考生携带除考试必须用具以外的其他学习材料进入考场。

(二)监考教师必须组织学生对号入座,单人单桌。

(三)监考教师检查考生校内一卡通和学生证(或身份证),核对其身份,要求考生在《学生期末考试签到单》上签名。不能核准身份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宣读考场规则。

(五)监考教师不读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及文字表达有异议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能再次进入考场考试。

(七)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应取消其考试资格,收缴答题纸和试卷并做好记录,要求考生在《考场登记表》中违纪栏内签字。

(八)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必须认真巡视检查,不得有议论试题、阅读书报、批改作业、使用通讯工具、闲谈说笑和抽烟等违反监考职责的行为出现。

(九)考试时间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可以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结束时间一到,即令停止答卷。一位监考教师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另一位监考教师收集答题纸及试卷。

(十)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规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因故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必须在《考场登记表》上写明原因。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核对考卷数及考生数,认真填写《考场登记表》,如实反映考场情况。两名监考教师共同将核对无误的答题纸和试卷送课程所属学院装订、密封。

二、巡考职责

为规范和保证学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学校对考试实行考试巡视制度,规定在各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的工作人员组成,院级巡考员由各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巡考人员职责如下:

(一)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

(二)巡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重点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试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三)在考试开始后,巡考人员应重点巡视考场纪律,如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协助处理,并与教务处联系。

(四)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作弊学生,巡考人员要认真核实学生违纪、作弊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和学生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字后,及时通知教务处并落实监考人员将学生作弊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

(五)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并送交教务处。

三、考场须知

(一)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再进入考场,并以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凡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考生,一律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三)考生入座后应将校内一卡通、学生证或身份证放于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没有校内一卡通及学生证或身份证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

(四)闭卷考试时,考生除带必要的考试用品外,不准将书、笔记本及自备草稿纸等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五)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通讯(有记忆功能)工具进入考场。

(六)学生拿到试卷后,应认真核对试卷是否有缺页、漏印现象,并认真填写姓名、学院、专业和班级、学号,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七)考试时,考生应将已经写好的试卷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

(八)凡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偷看、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请他人代答或为他人代答试卷、以及任何其它方式传播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均视为考试作弊。

(九)考试期间应保持肃静,不准交谈,如试题有印刷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示意,询问监考教师。

(十)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完毕,交卷后不得再次返回考场答卷;遇有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在考试结束,听到监考教师停止答卷的指令后,应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说话或妨碍监考教师收卷。对不按时交卷的考生,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以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十三)如发现违纪作弊现象,当事者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考场登记表》中违纪栏内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监考教师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所在学院,等待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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